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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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具体规定:
侵权行为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起 | |
人身损害赔偿 | ①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起; ②伤害需经检査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 | |
约定履行期限 |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依照《民法典》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 ①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②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 |
分期履行 |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
不作为 | 从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 |
附条件、期限 | 从该条件成就之日、该期限届至之日起 | |
国家赔偿 | 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从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 前提: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选项B当选;(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选项A当选;(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选项D当选;(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发生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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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权利人行使 |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注意】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
义务人同意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 |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 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选项 A、B、C、D 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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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特征 | 终止情形 | 备注 |
代理结束 | 代理期间届满 | — |
代理事务完成 | ||
委托关系消灭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 |
代理人辞去委托 | ||
当事人出事了 (没了或疯了) |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 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导致委托代理终止,因为被代理人更需要人代理了 |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 ||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选项 D不当选: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 A 不当选: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 B、C 当选: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