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丁公司),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解题思路】
纸质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①无条件地支付
②对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
③不能和出票人的关系,拒绝付款
④不应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丁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承兑人(A银行)和背书人(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纸质汇票的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不得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题思路】

①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
到期日前,拒绝承兑,承兑人和付款人死亡,逃匿,依法破产等。
到期拒绝付款
②可以向谁追→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
③怎么追→想怎么追,就怎么追。(可以向一人或者多人进行追索)

拓展练习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不当选;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选项B不当选;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当选;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 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汇票背书记载事项
事项 | 内容 | 背书的效力 |
绝对记载
| 背书人的签章 | 未签章,背书行为无效,但票据有效 |
被背书人名称 | 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示】未进行补记,背书无效,但票据有效 | |
相对记载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任意记载 | “不得转让”字样 |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不得记载 | 附有条件的背书 |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选项A当选;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选项B当选;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选项C当选;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得进行抗辩,选项D不当选。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规定:(1)A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戊公司有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如果A银行拒绝承兑,戊公司无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甲公司为出票人,丁公司为背书人,戊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2)乙公司是属于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丙公司是属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未背书和签章则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①可以对谁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②追索顺序是什么→不管顺序,随意追。对一人追或者数人追。
③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
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伪造行为。根据规定,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冒充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②后果→
伪造者不承担责任,被伪造者也不承担责任。
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纸质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解题思路】
纸质票据附条件的法律后果
票据行为 |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
背书附条件的 |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承兑附条件的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出票附条件的 | 票据无效 |
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纸质汇票的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解题思路】
①什么情况下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到期前不承兑,到期前承兑人或付款人出问题(死亡、逃匿、破产、终止业务活动)、到期时不付款。
②可以对谁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③追索顺序是什么→不管顺序,随意追。对一人追或者数人追
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纸质汇票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题思路】
什么情况下没有纸质汇票追索权→持票人是出票人,对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是背书人,对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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