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丁公司),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解题思路】
纸质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①无条件地支付
②对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
③不能和出票人的关系,拒绝付款
④不应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丁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承兑人(A银行)和背书人(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纸质汇票的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不得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题思路】

①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
到期日前,拒绝承兑,承兑人和付款人死亡,逃匿,依法破产等。
到期拒绝付款
②可以向谁追→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
③怎么追→想怎么追,就怎么追。(可以向一人或者多人进行追索)

以(纸质)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案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选项D当选。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向丙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选项D当选。

未填明“现金字样”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本票、非现金支票均可背书转让,选项A不当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选项D不当选。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选项A、B、C、D均当选。
【知识链接】
挂失止付
性质 |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而是一种暂时应急措施 |
程序 | (1)挂失止付后 3 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有效期 12 日,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可以挂失的票据 |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