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有关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
  • B.累犯不适用缓刑
  •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刑不需要执行
  • D.缓刑适用于法定刑为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选项A、D,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2)选项B,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3)选项C,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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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公司铺设燃气管道,在路中挖一条深沟,设置了明显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撞伤行人丁。根据《民法典》规定,丁所受损害应当(  )。

  • A.由甲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C.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 D.由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甲公司设置了明显路障和警示标志,因此,甲公司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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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乙在干洗机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乙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干洗机所有权仍属于甲。随后,甲将干洗机交付给乙。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乙约定的效力及干洗机所有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约定无效,在货款付清之前,干洗机所有权归属于乙
  • B.甲乙约定可撤销,在货款付清之前,乙可以撤销
  • C.甲乙约定效力待定,在货款付清之时确定生效
  • D.甲乙约定有效,在货款付清之前,干洗机所有权归属于甲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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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乙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1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好后,因房价上涨,甲公司遂擅自将乙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丙。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
  • B.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 C.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 D.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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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有(  )。

  • A.丙将其继承的房屋卖给同事并办理过户登记
  • B.甲将继承所得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 C.丁在自己承包地上为同村村民设立通行地役权并办理登记
  • D.乙在其房屋上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 E.戊以其建造中的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选项B,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而非“登记或交付”时)发生效力。选项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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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 B.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 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 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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