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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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选项B、D,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人均具有约束力;选项C,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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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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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中,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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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C,6月5日,甲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选项B,6月6日,甲表示两辆车均卖7000元,对方若同意即可成交,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选项A,6月8日,乙的意思表示更改了价格,属于对前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选项E,6月9日,甲再次更改价格,属于新要约;选项D,乙于6月10日回复表示同意,属于承诺。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D和E,(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宗,当事人只能按该宗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宗,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的债。(3)任意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约定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在黑色山地车报废之前,乙可以在黑色和红色山地车之间选择,标的物有数宗,属于选择之债。在黑色山地车报废之后,使标的物变为一宗,成为简单之债。选项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在乙同意以6000元购买山地车的意思表示到达甲时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丁将山地车辗轧至报废,构成侵权,侵害了甲的所有权、丙的占有使用权(有权占有),故甲、丙均可基于侵权向丁主张赔偿(选项A、D)。甲、丙之间为借用合同,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时,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故甲有权基于借用合同向丙主张赔偿(选项C)。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B、D和E,(1)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本题中有效定金为6000元×20%=1200元,剩余的300元不发生定金效力;(2)收受定金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应向乙返还1200元的2倍,即为2400元。同时应返还不发生定金效力的部分款项300元,合计返还2700元。选项C,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题中,甲未提出异议且接受了1500元定金,故定金合同生效,属于对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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