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3月1日~2017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选项A: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选项BC: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选项D: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9月1日,截至2017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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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7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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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的,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核准。该核准机关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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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债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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