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个体工商户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200万元,则其2024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选项A,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选项B,应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选项C,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选项D,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选项A: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选项B: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8000×(1-20%)×20%=1280(元)。

不需要。
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纳税额=1500×20%=300(元)。
不需要。
理由:个人从境内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