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选项D当选。
(2)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A当选。
(3)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选项C不当选。
(4)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B不当选。
甲租用乙的房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后因租用的房屋年久失修,乙又无力维修,故甲提议乙出卖,乙同意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但甲过了1个月也未给乙回复是否购买房屋。此时丙愿意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乙、丙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以3.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丙。甲得知后,表示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乙不能将房子卖给丙。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2021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5%,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要求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月利率高达1.5%,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利息应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已知2021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5%。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