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来源: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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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要约失去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直到4月5日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要约才失去效力。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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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本题中,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变更,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李某的第一次回复属于“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失效”。本题中,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原要约已经失效;(3)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陈某未表示反对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合同不成立。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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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选项C不当选;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随即又发出一份“要约失效”的函件,两份函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属于要约撤回的情形,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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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合同中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使用格式条款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等;(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选项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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