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
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规定:(1)A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戊公司有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如果A银行拒绝承兑,戊公司无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甲公司为出票人,丁公司为背书人,戊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2)乙公司是属于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丙公司是属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未背书和签章则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①可以对谁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②追索顺序是什么→不管顺序,随意追。对一人追或者数人追。
③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
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伪造行为。根据规定,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冒充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②后果→
伪造者不承担责任,被伪造者也不承担责任。
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拓展练习
“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选项B当选;“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选项C不当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D不当选。

(纸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A当选。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不当选;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选项B不当选;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当选;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 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汇票背书记载事项
事项 | 内容 | 背书的效力 |
绝对记载
| 背书人的签章 | 未签章,背书行为无效,但票据有效 |
被背书人名称 | 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示】未进行补记,背书无效,但票据有效 | |
相对记载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任意记载 | “不得转让”字样 |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不得记载 | 附有条件的背书 |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选项B当选。
【知识链接】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种类 | 提示付款期限 | |
商业汇票(纸质)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起10日内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即付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 |
银行汇票 | ||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个月内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内 | |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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