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 C.票据背书不连续
  •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A、B、C均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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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B.

    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 C.

    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 D.

    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A不当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B不当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C当选;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汇票具体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具体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7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需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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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纸质)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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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 B.

    汇票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 C.

    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 D.

    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未填明“现金字样”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本票、非现金支票均可背书转让,选项A不当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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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款项。
[要求2]
答案解析:

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规定:(1)A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戊公司有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如果A银行拒绝承兑,戊公司无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甲公司为出票人,丁公司为背书人,戊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2)乙公司是属于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丙公司是属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未背书和签章则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①可以对谁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②追索顺序是什么→不管顺序,随意追。对一人追或者数人追。

③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不能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要求4]
答案解析:

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伪造行为。根据规定,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冒充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②后果

伪造者不承担责任,被伪造者也不承担责任。

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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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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