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发生下列情形,需要裁员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拓展练习
执行特别程序的情形:(1)需要裁减人数为“20人以上”;(2)裁减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为“10%以上”。迅速浏览本题发现4个备选项均不足20人,可见进攻点为“10%以上”,即裁减人数大于等于10人(100×10%)时应执行特别程序;若不执行特别程序,则可裁减的人数最多为9人。
【知识点拓展】
经济性裁员
(1)需要听取工会意见,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况:
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
②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选项A,张某于2021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已经建立。选项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题中,张某于2021年8月份进入甲公司工作,至年底尚不足1年。选项C、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知识点拓展】
劳动合同的订立


选项A,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选项B,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选项C,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选项D,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知识点拓展】
劳务派遣


选项A,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选项C,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选项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知识点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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