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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实际工资所属月份和发放月份不一致的,以实际所属月份为基础次月缴纳个税,还是以发放次月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日期”为准,而非工资条上标注的所属月份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22 14:31 24次浏览 老师,我记得航空的电子普票是不是也可以抵扣的,这里只说了行程单 同学,航空公司的电子普票指的就是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2 13:51 19次浏览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入账价值2160000元,当月投入使用。甲公司当年对该设备计提折旧180000元。请问甲公司是否将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这道题方银行老师讲的时候包括资料都是写了可以一次性扣除,不是已提折旧就不能再一次性扣除吗?不是未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能变更? 甲公司2021年6月购入设备(价值216万元,符合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并在当月投入使用。根据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甲公司在2021年度(即设备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时,是有资格选择享受这项政策的。税法明确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也就是说,会计上为了真实反映资产消耗,依然需要按月计提折旧;但在税务上,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将会计上已计提的折旧额与税法允许的一次性扣除全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减。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21 14:00 33次浏览 为什么这个例题生效日就可以是季度的第一天?老师讲这个知识点的时候说的也都不一样?是新政策改了,老师对新政策的理解都不一样?以什么为准 因为C企业属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标的纳税人,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选择了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根据政策规定,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而“当期”取决于计税期间——选择按季度计税的,当期1日就是登记申请所在季度的季初(第二季度的季初为4月1日)。 这是现行政策的明确规则,并非政策冲突或理解差异,以“计税期间选择决定生效日”的规定为准:按季计税对应季初1日,按月计税对应当月1日。 如果还有疑问,请继续提问. 专业指导-董不懂老师 2026-07-21 13:58 16次浏览 外币折算这里 这个汇率到底是选择用哪种汇率的?? 有的题目都搞不懂什么情况下用这个汇率??什么情况下用这个汇率?? 即期汇率,交易日汇率等等这些汇率 同学,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就是交易日汇率,有时题目可能会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具体用什么汇率要看题目的要求,如果题目没有说明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那么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13:48 23次浏览 老师,我想问一下关于这个已售房屋占比的问题。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它是否可以计入可售建筑面积?我查了一下,公共配套设施,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它不得计入可售建筑面积,但是它可以扣除成本。所以它是不是不能计入可售建筑面积。如果说按照不能计入可售建筑面积的话。这个应该是8600÷98000,它的配比应该是87.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时,公式分母的「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默认不包含销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如果配套公共设施属于单独作价、可对外销售的属性,那么该部分面积需要纳入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统计范围。 本题中明确配套公共设施为单独作价结算,因此统计W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时,需要将原本默认剔除的2000平方米公共配套面积计入,最终可售总建筑面积为100000平方米,和题目给出的可售面积口径完全匹配。 专业指导-董不懂老师 2026-07-21 13:45 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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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16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24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30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1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32次浏览 精华 这个消分录 不用写分录吗?怎么写分录 同学,就是给你总结的方法,不需要死记的,重要是理解。 正确的是: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错误写成了 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 这不就是借方科目写错了吗,把借方科目改正确,把错误的冲掉就可以了,所以借在建工程,贷管理费用。这个真的不需要背口诀的,理解怎么做就可以,消就是说贷方是正确的不需要处理。可以再理解一下。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6-03-25 14:12 1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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