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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9-23 15:53:37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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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a为啥不能是提供服务完之后呢? 同学,可区分的服务费应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这是税法规定。提供服务本身就是根据完工进度分期确认劳务收入。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5-09-23 15:56 21次浏览 第一条是不是2023年12月31日那里是不是应该是2024年12月31日? 老师的日期没有问题,请同学查看教材截图。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5-09-23 15:55 20次浏览 个人动产书立的合同免税,如果是企业零售给个人动产也不交印花税吗 是的,企业零售给个人动产 ,一般情况下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的缴纳基于应税凭证,对于动产零售,购销合同印花税主要针对单位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 。企业零售给个人动产,通常没有规范的印花税应税购销合同,而且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这类交易没有被纳入印花税的应税范围。 专业指导-壹新老师 2025-09-23 15:52 19次浏览 不对呀,这不是刑事案件,怎么是民事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题中,李某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发现真凶甲,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 2021 年 3 月 15 日起算,三年后即 2024 年 3 月 15 日为最晚日期。 虽然李某遭殴打并重伤住院,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问题 ,但民事赔偿方面同样存在。 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不仅可以要求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还可以基于民事侵权,要求加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而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领域用于保障权利的行使, 像本题中就是在讨论李某对于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权利,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适用的是民事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5-09-23 15:47 19次浏览 投资收益包含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收入100万元能做为免税收入吗? 你好同学! 是的,同学的理解是正确的。这个是政策给予的税收优惠(详见图片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5-09-23 15:46 20次浏览 C,应该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只是特定的第三人为什么对? 预告登记对抗的范围是所有的第三人,无论其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用“不特定的第三人”这个表述,更能体现其物权公示的绝对性和对世性。 如果换成“对抗善意第三人”,反而缩小了其效力范围,暗示它可能无法对抗“恶意第三人”,这与立法本意不符(因为其效力本就及于所有人)。 专业指导-大海老师 2025-09-22 17:57 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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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为啥会计11个月,税法12个月啊? 要理解这个时间差异,我们需要从会计和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时间规则”分别分析: 1. 会计上摊销月份为11个月的原因 根据会计规定,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该软件于2022年12月20日投入使用(属于12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因此2022年12月就开始摊销。 会计上按2年摊销,到2024年时,2024年的摊销时间是“全年12个月减去2024年12月(因为2022年12月开始,2年摊销期到2024年11月结束)”,所以2024年只摊销11个月。 2. 税法上摊销月份为12个月的原因 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时间规则是按“自然年度”完整计算,不考虑资产具体的增加月份,直接按全年12个月计算摊销(只要资产在该年度内处于使用状态)。 税法规定该无形资产按3年摊销,2024年属于其摊销期内的完整年度,因此按12个月计算摊销。 简单总结:会计遵循“当月增加当月摊,摊销期结束当月停”的精细化规则;税法则按“自然年度全期摊”的简化规则,因此出现了11个月和12个月的差异。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5-09-23 09:47 31次浏览 精华 老师,帮助看一下这个习题的解析,可以详细说一下吗,有点没看懂 你好同学!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税务局为了防止企业通过高额利息来转移利润、逃避税款,设立了两条“红线”: ​​利率红线​​: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题目中约定利率是6%,但金融机构利率是4.8%,所以利率必须按​​4.8%​​ 来计算,6%是无效的。 ​​本金(规模)红线​​:借款的本金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由双方的资本关系决定,术语叫“债资比”。 ​​标准债资比​​: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 题目中甲乙都是​​制造企业​​(非金融企业),所以适用 ​​2:1​​ 的债资比。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额 = ​​5000万元​​ 允许的债资比(其他企业) = ​​2 : 1​​ ​​可扣除的借款本金上限​​ = 股权投资额 × 债资比 = 5000万元 × 2 = ​​10,000万元​ 虽然乙公司借了20,000万元,但税务局只承认其中10,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超出的10,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即使利率合规,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利息 = 本金 × 利率 × 时间= 10,000万元 × 4.8% × (10个月 / 12个月)=400 所以,最终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是40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加油~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5-09-18 11:43 19次浏览 精华 老师,为什么前面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都按照80%的销售比例进行扣除,而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可以全额扣除?税金及附加中的城建教育附加不是根据增值税计算的吗,为什么可以扣除?? 1、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是直接对应 “开发产品(写字楼)” 的 “对象化成本”—— 只有 “已售部分” 的成本,才能与 “已售收入” 匹配,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未售部分(本题中 20% 自用)的成本,需留在 “开发产品(存货)” 中,待未来销售时再扣除。 2、像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不是为了某一特定开发项目产生的,而是为了维持整个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整体运营而发生的。它们无法准确归集到某个具体的可售房产上。 税法规定:根据税法规定,这类期间化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就全额计入损益,因此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而不用考虑当期的销售比例是多少。 3、税金及附加的性质:虽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但它们在会计核算上被归类为“税金及附加”,属于期间费用的范畴。是企业当期的税费支出,会直接减少当期利润。因此,只要当期实际缴纳了这些税费,就可全额扣除。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5-09-18 22:33 28次浏览 精华 63题解析没看懂,土地成本不是21000么,从哪里看出来销项税额抵减冲减土地成本呀,讲义里好像没有这个知识点,能讲一下么? 这是房地产行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衔接”的特殊规则: 增值税角度: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售额,少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土地增值税角度:为了避免重复扣除,抵减增值税的那部分土地价款,要从土地成本里扣掉,再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开发费用”。 63题步骤: 1. 土地成本:把土地出让金21000万,按9%增值税率折算后,加上取得土地的契税630万,再乘以销售比例90%,得到可扣的土地成本(21000/1.09+630)*90%=17906.45万。 2. 开发成本:开发成本总额32460万,减去利息160万(利息属于开发费用,不算开发成本),再乘以销售比例90%,得到29070万。 3. 算开发费用: 利息支出:有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可据实扣除,但要乘以销售比例(90%),即 220 * 0.9 = 198 万元; ​其他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 + 开发成本)×5%”扣除,即 (17906.45+29070)*0.05=2348.82万元; ​合计开发费用: 198 + 2348.82 = 2546.82万元 “销项税额抵减冲减土地成本”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税务衔接规则: 增值税中,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会减少销项税; ​土地增值税中,需将“抵减销项税对应的土地价款”从原土地成本中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确保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若讲义未明确此知识点,可重点关注房地产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土地成本”处理上的差异与衔接,这是实务和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5-09-18 11:20 29次浏览 精华 答案解析里从量计税的部分为什么(10+8)需要在*2呢,我的从量计算的部分是:((65+55)*2000+1000*18)*0.5=129000,其中1000是一套盒装1000克,有18盒,所以1000*18 粮食白酒的从量税规定是0.5元/500克”或“0.5元/斤”,因为500克=1斤。 (10+8)×2”的含义: 礼品套盒中,每套是1000克(即1千克)的粮食白酒。 1000克换算为“斤”: 1000 /500 = 2 斤。 销售10套 + 赠送8套,共 10+8=18 套,因此总斤数为 18 *2 = 36 斤。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5-09-18 22:56 24次浏览 精华 d怎么理解?能举个例子吗 选项 D: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是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并非不得行使,所以该选项错误。 假设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约定 2021 年 1 月 1 日还款,丙为甲的这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甲和乙之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 3 年,也就是到 2024 年 1 月 1 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如果到了 2024 年 2 月 1 日,乙才向丙主张保证责任(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按照法律规定,主债务人甲是可以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对乙的还款请求进行抗辩的。而作为保证人的丙,是享有主债务人甲的这种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丙可以同样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向乙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体现了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所以选项 D 的说法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得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是错误的。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5-09-16 17:57 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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