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收不回来账务处理,需要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不回来的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影响,需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具体如下:
一、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计提:
若存在减值迹象(如被投资单位破产、持续亏损),需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注: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与金融资产不同)
核销处理:
确认无法收回时(如被投资单位注销),需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借: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部分)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资损失真实发生(如:被投资方破产公告、注销证明;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文书;工商部门出具的被投资方吊销、撤销文件)。
申报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扣除限额:股权转让或核销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需遵循以下规则:
权益法核算:累计确认的投资损失(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得超过投资成本。
成本法核算:以实际投资成本为扣除上限。
特殊情形:关联方投资损失需提供专项说明,税务机关可能重点审核(防止转移利润)。
三、案例说明
某企业投资A公司100万元(成本法核算),A公司破产后收回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万
投资收益 9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税务处理:
90万元损失凭破产文书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风险提示
资料留存:所有损失证明材料需保存10年备查(《企业所得税法》要求)。
税会差异:会计上已计提但未实际核销的减值损失,税务不予认可,需纳税调增。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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