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关税和船舶吨税
关税和船舶吨税是CPA税法第七章的核心内容,两个税种均由海关征收,属于考试高频章节,经常在客观题出现,关税完税价格还会结合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出现在计算问答题中,是考生不能忽视的得分板块。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关税和船舶吨税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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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法
1.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确定
进口方式 | 运输及相关费用的确定 | 保险费的确定 | |
一般进口 | 费用已实际发生的 | 按照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
运输及相关费用无法确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的 | 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 保险费=(货价+运费)×3‰ | |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 海关在确定计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 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 |
邮运进口的货物 | 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
2.关税法定减免税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予以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内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6)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3.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税收政策
情形 |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进口关税 |
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进口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零关税”货物) | 免征 | |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 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 | |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 | 征 | 免征 |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 | 免于补缴 | |
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或个人时 | 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 | |
4.关税退还、补征和追征
(1)退还: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提示】
退还税款时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补征: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
(3)追征:自缴纳税款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船舶吨税免征优惠(部分):
1.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3.捕捞、养殖渔船;
4.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以上就是关于“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关税和船舶吨税”的全部内容,做题时注意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联动,把易混淆数字、特殊例外单独整理,通过真题巩固考点,就可以较好掌握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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