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2)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7-20 14:30:10

​ 证券发行与权益披露、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是本章核心得分板块,也是2026年注会经济法案例分析题高频命题区域。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2)

推荐阅读:

 2026年注册会计师章节知识点各科汇总(上)

 2026年注册会计师章节知识点各科汇总(下)

一、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

1.一般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2.提前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提示】必须投“反对票”,弃权票不能免责。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4.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2.过错的认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依法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可以是弃权或者反对票)。

【提示】

仅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还是行政责任的认定,都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充分理由。

3.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

(1)因果关系成立的认定。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②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③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2)因果关系不成立的认定。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①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②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③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④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⑤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3)相关日期的认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

概念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具体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2)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3)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概念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具体规定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1)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2)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提示】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4.诱多型虚假陈述中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2)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基准价格)×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1)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普通代表人诉讼

①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明示加入)

②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一方人数应为10人以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书中应确定2至5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3)特别代表人诉讼

①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②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默认加入、明示退出)

③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四、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

(1)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予以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3)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期内,这段时期即“内幕信息敏感期”。

2.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的推定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推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提示】

当事人可以对其在自内幕信息产生后至公开前这一段时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五、短线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联合或连续买卖式操纵)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对敲操纵或相对委托式操纵)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自买自卖操纵或洗售操纵)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虚假申报操纵)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蛊惑交易操纵)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抢先交易操纵)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跨市场操纵)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如“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操纵股票价格。

以上就是关于“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2)”的全部内容。复习时切忌孤立背诵法条,要结合案例场景梳理行为定性逻辑,精准把握时间节点、比例阈值与法律后果,才能在主观题中完整踩中得分要点,拿下本章高分值。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