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2)
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迎来重大修订,第二章增值税法作为全书核心分值章节。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2)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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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
1.道路、桥、闸通行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示】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加计抵减政策
1.具体规定
项目 | 先进制造业 | 集成电路企业 | 工业母机企业 |
计算公式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
加计抵减规则 | 适用加计抵减的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 ||
2.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形
(1)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兼营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提示】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4)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发生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2.特殊规定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 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 |
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 | 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孰先 | |
销售不动产 | 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孰先 | |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 实际收到利息的当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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