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是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核心章节,分值占比约15%,常单独或结合物权制度考查主观题,是考生通关的关键板块。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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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1.要约的认定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3)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
2.要约的生效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起点 |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 | 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 | |
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 | 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 ||
长短 | 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 | ||
没有确定承诺期限 | 以对话方式作出 | 即时作出承诺 | |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 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
2.承诺的生效
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其生效时间的规定同要约。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提示】
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项目 | 概念 | 一般 | 例外 |
迟延 |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2)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 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 新要约 |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
迟到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 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 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 承诺有效 |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 受该承诺的除外 |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 | 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非金钱债务 | 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2.补救措施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 |
支付违约金 | (1)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填补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则是为了对违约方施加经济压力,以威慑潜在的违约行为,确保合同严格履行。 |
适用定金罚则 |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四、保证
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方式
(1)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债权转让 | (1)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
债务转移 |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合同内容变更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
5.人保与物保并存的责任承担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共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
次承租人代为清偿的权利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5.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提示】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则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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