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教材正式发布,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作为民法基础核心章节,是贯穿物权、合同、公司等商事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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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具体内容 | 示例 | |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几方意思表示而成立分类 |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订立遗嘱、抛弃动产、债务的免除、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撤销权的行使等 |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 | |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决议 | |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同分类 | 负担行为 | 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如买卖合同)的,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竞业限制协议) | |
处分行为 | 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 物权变动 | |
二、意思表示
类型 | 生效时间 |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对话方式 |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非对话方式 | (1)一般情形: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 |
公告方式 | 公告发布时生效 | |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
(1)自始无效: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 情形 | 撤销权人 | 行使期间(除斥期间) | |
| 重大误解 | 行为人(误解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欺诈 | 受欺诈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
| 胁迫 | 受胁迫方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 |
| 显失公平 | 受损害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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