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会《税法》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8-12 15:09:31

在2025年注会《税法》学习之旅中,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占据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它是保障税收征管秩序与纳税人权益的关键篇章。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会《税法》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5年注会《税法》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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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1.必经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1)对复议范围中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2)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认为税务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的。

2.选择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注会《税法》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的全部内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限与实施程序,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规则,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原则等,皆是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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