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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下)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3-12 11:33:02

2021年注会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序幕,大家开始了吗?备考得怎么样啦?为了让大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能够高效备考,之了君会持续给大家分享2021年注会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之了君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2021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下)的相关内容!

2021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取得方式:

1)创设取得

①无偿划拨

②有偿出让

【注意】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移转取得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期限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特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动产的浮动抵押

1)抵押合同生效时,动产的浮动抵押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5、“流押条款”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流押条款无效

6、抵押权的实现

1)一物一押

①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2)一物数押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质权和留置权

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不动产不能质押或留置

2、权利质权

3、留置权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以上就是之了君分享给大家的2021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下)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对于注会备考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之了课堂在线老师,专业老师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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