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8-24 14:51:48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中,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属于小税种章节,以单选、多选客观题为主,偶尔融入简单计算,整体难度不高。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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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税)。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6)截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2.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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