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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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税)。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6)截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 (1)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
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2.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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