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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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独立于人的身体之外
2、主要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如文物、药品、黄金)与禁止流通物(如毒品)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
【注意】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为登记对抗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不动产登记制度
1)首次登记: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3)转移登记: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注意】
①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②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7)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适用情形:
①预购商品房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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