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重要知识点提前学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3-04 15:56:06

注册会计师税法又称“碎法”,就是说其知识点多且碎,那么怎么才能学好2023年税法呢?为了助力大家更好地备考2023年注会,今天之了君为大家带来了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的相关重要知识点,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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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核心)

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1)横向公平: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

(2)纵向公平:负担能力不同,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税法的制定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4.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2)目的: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5.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税收立法机关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税收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提示】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

4.税收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地方规章)

举例:《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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