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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干货!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 ​
来源:之了课堂
2021-11-03 10:09:38

趁着时间还早,现在打算备考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们,赶快就跟随之了君开启注会预习计划吧!今天之了君就来给大家分享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赶紧【收藏】学习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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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特征

①自始无效;②当然无效;③绝对无效

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比: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

(2)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①追认的意思表示本身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生效后,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

②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二、代理制度

1.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效力待定

①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恶意串通-无效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3.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即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的相关知识点。更多注会干货之了君还会持续更新,建议大家的持续关注哦!现在【登录】之了课堂,还可以免费得注会视频课程+在线题库,赶快来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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