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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重点:增值税与消费税法律制度(3)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9-15 10:19:28

学习在于日积月累,方能水滴石穿。于是,之了君又来给大家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重点知识啦!本周的干货内容是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的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3),赶快拿出笔记本跟着之了君一起学习吧!

☞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1)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2)

一、消费税征税环节

1.生产

(1)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性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

(1)交货时由受托方(个人除外)向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3)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出售不纳税(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进口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

(1)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零售时纳税

(2)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或进口+零售)

5.批发

(1)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批发)

(2)烟草批发企业销售给烟草批发企业不缴税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等)

(2)初级会计考试中价外费用、零售价、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金额、包装物押金都含税,有规定从其规定

(3)包装物押金白酒、其他酒在取得时计入销售额;一般货物在逾期时计入销售额;啤酒、黄酒取得与逾期均不进入销售额。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啤酒、黄酒、成品油符合从量计征

(2)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销售时为销售的数量

②自产自用时为移送的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时为收回的数量

④进口时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3.复合计证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卷烟、白酒符合复合计征

(2)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的确定依据从价计征、从量计证

(3)烟草批发商销售其他批发商,不纳税

4.特殊销售额

(1)自设非独立门市销售,按对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计税

(2)用于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三、已纳税消费税扣除

只适用于外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的

不得扣除:

1.酒类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

2.已纳税珠宝玉石加工金银镶嵌首饰(纳税环节不同)

3.用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

注:除以上消费品不得抵扣,其他应税消费品已纳税的均可抵扣

之了小问

(单选)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自产葡萄酒,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50 174元。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3%;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甲公司当月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是( )元。

A.13515.66    B.16686     

C.14580      D.15017.4

答案:C项。

解析:葡萄酒属于从价计证,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50174为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款。150174÷(1+3%)×10%=14580元

以上就是之了君为大家整理的2022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与消费税法律制度(3),更多考试干货之了君还在陆续更新中,建议大家持续关注哦!距离2022初级会计报考时间也越来越近了,不知道小伙伴们开始备考了吗?学习要趁早,通关几率高,赶快加入之了课堂一起备考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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