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实务中的常见业务,但很多财务人员对转出后的财税处理存在困惑:进项转出后,这部分税额是否构成企业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接下来,之了君就来为大家厘清进项税额转出后的损失认定和纳税调整问题。
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后,是相当于企业的一个损失吗?要调减对吧?
进项税额转出后,转出的税额确实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出,在会计上通常体现为损失或成本费用的增加。但这部分金额并非在汇算清缴时"单独调减",而是通过资产损失扣除或成本费用扣除机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税前扣除。企业财务人员应准确把握进项转出的性质,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税务风险。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本质是什么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因发生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科目。
从经济实质来看,这部分税额原本可以通过抵扣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但因特定原因(如管理不善导致货物损失、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丧失了抵扣资格,企业需要额外承担这部分增值税成本。因此,进项税额转出确实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出。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经济利益流出是否构成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损失",以及是否需要纳税调整,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属于企业损失
● 从会计角度: 进项税额转出后,转出的税额通常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最终会影响企业当期损益。例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毁损,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存货成本一并计入损失,减少了企业利润。从这个角度看,进项税额转出确实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损失。
●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后计入相关损失科目的部分,如果符合资产损失扣除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 第一种情形:计入资产损失的进项转出。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存货成本一并作为资产损失,按规定申报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进项转出部分已经包含在损失总额中,通过资产损失扣除机制实现了税前扣除,无需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 第二种情形:计入成本费用的进项转出。 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转出后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这部分转出的税额已经通过成本费用科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样无需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三、是否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减"通常指在会计利润基础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项税额转出后,是否需要调减,取决于转出后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否一致。
● 无需调减的情形: 如果进项税额转出后,相关金额已经通过资产损失或成本费用在会计上确认,且该损失或费用符合税法扣除规定,则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这是最常见的情形。
● 可能需要调整的情形: 如果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则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会计上已经确认损失,此时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而非调减)。反之,如果企业申报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则可能涉及纳税调减。
● 特别提醒: 进项税额转出本身不会直接产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相反,如果企业错误地将不应转出的进项作了转出,导致多计成本费用,反而可能在税务检查时被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进项转出后要在汇算清缴时单独调减。 实际上,进项转出后计入损失或费用的部分,已经在会计利润中体现,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直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单独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处理。
误区二:所有进项转出都能税前扣除。 用于个人消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等情形,即使作了进项转出,相关成本费用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不能在税前扣除。
误区三:进项转出金额越大越好。 有些企业认为进项转出可以增加成本费用、减少所得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进项转出意味着企业丧失了抵扣权利,增加了实际税负,绝非有利的税务安排。
五、正确的财税处理思路
企业在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第一,准确判断转出的原因和性质。 区分是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还是用于福利、免税项目等,不同性质的转出对应不同的会计科目和税务处理。
第二,规范会计核算。 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准确计入相关科目,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合规申报资产损失。 如果涉及资产损失,务必按规定准备证据材料,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确保税前扣除的合规性。
第四,关注税会差异。 如果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如资产损失申报不及时,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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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形时有发生。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这类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关心:进项税额转出后,除了补缴增值税,是否还会涉及其他税费的补缴?接下来,之了君就来为大家梳理管理不善导致进项转出后的税费影响。
因管理不善导致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多交增值税、补缴其他税费吗?
一、什么是管理不善导致的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当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相关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需要在发生损失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当期应纳税额。这意味着企业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会相应增加。
二、进项税额转出后增值税的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直接后果是当期可抵扣进项减少,应纳税额增加。具体计算方式为: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成本×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项税额转出并非简单的"补缴",而是对前期错误抵扣的纠正。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或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同时减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大量货物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较大,可能显著增加当期增值税负担,甚至导致当期由进项留抵转为应纳税额。
三、是否涉及其他税费的补缴
● 企业所得税方面: 管理不善导致的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属于资产损失。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及时按规定申报,损失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可能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 附加税费方面: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会相应增加。因此,进项税额转出会间接导致附加税费的增加。
● 印花税方面: 管理不善导致的存货损失本身不直接涉及印花税问题。但如果损失涉及合同违约、重新采购等情形,可能因签订新合同而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这与进项转出本身无直接关联。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 管理不善导致的存货损失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无直接关系,不会因进项转出而直接产生补缴义务。
四、实务操作中的关键要点
● 第一,及时作进项转出。 企业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避免跨期处理带来的税务风险。延迟转出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
● 第二,规范资产损失申报。 对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企业应留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损失原因说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 第三,区分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应准确区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理。
● 第四,加强内控管理。 频繁发生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仅增加税费成本,还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对企业内控管理的关注,建议企业完善存货管理制度,降低损失风险。
五、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一:进项转出后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如果企业是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转出,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一般不涉及滞纳金;但如果属于故意不转或拖延转出,则可能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
误区二:所有损失都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有严格的申报要求和证据要求,并非所有损失都能自动扣除,企业务必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以上就是关于因管理不善导致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多交增值税、补缴其他税费吗的分享,可供阅读。因管理不善导致进项税额转出,最直接的税费影响是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增加。同时,企业还需关注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的合规申报,确保损失能够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费问题环环相扣,一处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如果大家对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有疑问,或想要针对性学习提升会计实际操作能力,可以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在企业日常财务处理中,暂估入账是一种常见的会计操作,尤其在涉及货物或服务尚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然而,暂估入账时是否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暂估入账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接下来之了君就来和大家说说暂估入账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并指出暂估入账操作中最忌讳的三个原因,一起来看看吧。
暂估入账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转出吗?看暂估入账最忌三个原因!
一、暂估入账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暂估入账是指企业在会计期末,对于已经收到货物或服务但尚未取得发票的交易,按照合同金额或暂估金额进行会计处理,以便准确反映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非常常见,尤其是在供应链较长或供应商开票延迟的情况下。以下是暂估入账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 暂估入账时暂不确认进项税额:
在暂估入账时,由于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具体金额,因此企业通常不确认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一般为:
借:库存商品/在途物资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此时,暂估金额仅包括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不包括进项税额。
● 取得发票后的进项税额处理:
当企业后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根据发票金额调整暂估入账的金额,并确认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在途物资(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暂估金额)
应付账款——供应商(发票金额)
如果暂估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则无需调整暂估金额,直接确认进项税额。
● 暂估入账的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在暂估入账时暂不确认进项税额,待取得发票后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暂估入账时提前确认进项税额,可能会面临税务稽查风险,因为未取得合规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暂估入账最忌三个原因
(一)最忌提前确认进项税额
暂估入账时提前确认进项税额是财务操作中的大忌。由于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具体金额,提前确认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甚至面临罚款。
(二)最忌长期挂账不处理
暂估入账后,企业应及时跟踪发票的取得情况,避免长期挂账不处理。长期暂估挂账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还可能导致税务风险。如果暂估金额长期未调整,税务机关可能会怀疑企业存在税务筹划或隐瞒收入等问题。
(三)最忌忽视发票合规性
暂估入账后,企业取得的发票必须符合税务规定,否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财务人员应仔细核对发票的金额、税额、开票日期等信息,确保发票合规。如果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企业不仅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还可能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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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通常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那么,职工福利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职工福利包括哪些内容?本文就带大家详细了解!
一、职工福利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
(一) 基本分录
当企业将外购商品或服务等用于员工福利,且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已事先抵扣时,若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则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若这些福利费与特定部门相关,如管理部门,则还需通过“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进行过渡。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二) 特殊情况
1.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涉及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分录可能涉及固定资产科目的调整,但具体分录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职工福利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及满足职工个人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包括:
1.职工食堂、职工浴室、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设施的折旧及维护费用;
2.职工防暑降温费、供暖费补贴、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
3.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
4.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需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
综上所述,职工福利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处理。企业在进行福利费进项税额转出时,应严格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同时,建立完善的账务核算体系,确保准确核算与记录。
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可能遇到需要调整的情况,比如发现以前年度有进项税额没有转出时,需要调账将其转出。转出时需要做相应的会计分录,确保账务正确。那么,以前年度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接下来让之了君带领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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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年度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以前年度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有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交滞纳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结转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明细结转: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利润(上年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记贷方、应调减利润(上年少计费用、多计收益)时记借方。
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冲减多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分录。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补提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账户;冲减多提盈余公积时作相反的分录。
⑤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企业在进行以前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务必准确判断业务性质,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编制会计分录,正确计入相应会计科目。以上就是关于“以前年度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计入哪个会计科目?”的全部内容。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项转出?有兼营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哪些情况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关于这些,之了君带大家一起去看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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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 有兼营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这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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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累积了一批货品长时间没有卖出。这些库存如果一直放在仓库中,也会增加经营成本。为了让公司运营更加顺利,账面更加好看,可能会将这些库存商品亏本销售,促进资金回流。那么,亏本销售库存商品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咋处理?让之了君给你详细讲解下。
亏本销售库存商品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咋处理
亏本销售库存商品如属存货盘亏属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二)其他非正常损失。
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亏本销售库存商品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咋处理?财务人员不管是新手还是老手,在实际工作中都可能会遇到账务、税务方面的难题。如果自己实际工作中遇到难题又无法解决,从现在开始可以到之了课堂官网寻求帮助,网站上有很多老师可以咨询。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情况,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但大家知道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知道进项税额转出如何申报吗?接下来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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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
以下这些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进项税额转出如何申报?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列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三、发生进项转出时,加计抵减额怎么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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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取得虚开发票,发票本身就属于不合规的发票,因此转出的进项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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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公司无车辆,已抵扣的加油费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应当转出?
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回答是或者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公司无车辆,如果购买加油卡用于员工发补贴,或者企业股东个人车辆消费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属于个人消费等,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公司购进汽油、柴油等,是用于应急发电机等生产、经营使用的,即使没有车辆,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依然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加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明是虚开发票,则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公司无车辆,抵扣加油费的进项税额,税务局是很容易怀疑的,从而招致税务局上门稽查或要求企业写出情况说明。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判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以便减少企业被税务稽查概率风险。
财税016年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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