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期在增值税征管体系中,辅导期是税务机关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施的过渡性监管阶段,其设立旨在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防范涉税风险。那么,辅导期是什么意思?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本文,之了君就带大家了解!
辅导期是什么意思?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并非仅针对新开办企业,而是适用于两类特定企业:一是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低于80万元的批发企业);二是税务机关认定存在涉税风险(如进项税额异常、发票使用违规、税负明显偏低)的已认定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期限通常为3个月,若企业在辅导期内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领用与开具违规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要求,将辅导期延长至6个月,通过阶段性监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纳税流程。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并非认证后即可抵扣,需经过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具体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如下:
1.专用发票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需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认证,并在认证当月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次月申报期内,若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且通知书中显示该专用发票比对相符,再将对应税额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
会计分录需分两步处理:
①取得并认证专用发票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按业务实质)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次月比对通过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若经核实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用于免税项目):
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如“银行存款”)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通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系统”单独处理:纳税人取得缴款书后,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等信息,申请稽核比对(比对周期通常为1-3个月);待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且显示“比对相符”后,再按上述专用发票的分录逻辑,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抵扣,不可直接凭缴款书原件申报抵扣。
3.会计核算与申报填列
辅导期纳税人需特别注意“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处理与纳税申报填列:
期末余额列示:“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期末借方余额,需根据预计抵扣时间填入资产负债表——预计1年内可抵扣的,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预计超过1年抵扣的,列示于“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不可直接并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余额。
申报表填列:每月申报增值税时,需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已认证未比对”的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比对通过后,再将该金额转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确保申报表数据与账务处理一致,避免因填列错误导致申报异常。
准确理解辅导期的监管属性,严格遵循进项税额抵扣规则,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规避税务风险、保障正常经营的关键。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做好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申请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抵扣流程合规。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指对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的过渡性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当中可能会涉及到这方面的相关业务,建议大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那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能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吗?下面,之了君给大家解读。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能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吗?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根据现行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需遵循“当月认证,次月抵扣”的规则,即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次月申报时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指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施过渡性监管的税收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及存在偷税、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该制度根据企业类型实行差异化辅导期,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通常为3个月,其他情形则为6个月。适用企业需满足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下、职工10人以下等条件,辅导期内税务机关通过发票限额发售、进项税额稽核比对、预缴税款等措施加强监管。辅导期结束且无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由税务机关书面通知。
知识拓展:核心管理要求
1.发票管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可申请10万元版);月领购份数≤25份,增购需按前次销售额的4%预缴税款。
2.进项抵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需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当月认证,次月抵扣)。
3.转正条件:辅导期内无偷税、欠税等违规行为,且税务登记、申报正常,期满后可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般不能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具体的相关内容之了君已经给大家整理分析清楚了。如果大家还想要学习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配套知识点内容,建议大家可以选择直接到之了课堂来进行学习。
案例:D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因前期存在虚开发票情况,税务局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有什么限制吗?
与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相比,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1.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的需要抵扣的凭据(专票、专用缴款书等)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可进行抵扣,未收到比对结果则当期不得抵扣。辅导期纳税人需根据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2.专用发票的领购和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不得超过25份)。
国税发〔2010〕40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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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需要纳税辅导期管理?
案例:B企业是一家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是100万元,2022年11月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B企业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吗?会被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吗?
因注册资金高于80万元,故不会被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是税务局为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完成纳税,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某些企业进行税额抵扣、发票领购、开具等行为进行的监管和限制。对注册资金低于80万元、职工人数低于10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未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的企业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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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过纳税辅导期的纳税人在一个月之中可以可以多次领购专用发票,如未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核与督察,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向其发售专用的发票,如果企业没有通过纳税辅导期那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便性,甚至还可能增多其他不可定的风险因素。那么,纳税辅导期是什么意思?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对这两个问题有兴趣的话,跟着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纳税辅导期是指税务机关在征税前解决和处理纳税人之中存在的问题,预防错漏情况的发生,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般税务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管理期限为3个月之间。其他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辅导期实行的期限时间是6个月之内。
在纳税辅导期正式结束后,税务机关主管审核同意后,一般可以顺利转为一般纳税人。
个别辅导、点面结合辅导、统一辅导、征前辅导这类是主要的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都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声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考生以相关部门最新通知为准。
看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纳税辅导期是什么意思?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这两个问题了。如果大家还想要学习更多纳税相关知识,了解更多实操做账技能,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学习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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