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期有什么限制
案例:D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因前期存在虚开发票情况,税务局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有什么限制吗?

与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相比,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1.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的需要抵扣的凭据(专票、专用缴款书等)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可进行抵扣,未收到比对结果则当期不得抵扣。辅导期纳税人需根据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2.专用发票的领购和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不得超过25份)。
国税发〔2010〕40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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