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在部分会计人的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点还不甚了解的话,建议抽一部分时间可以去掌握。例如,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出卖人取回权怎么行使?接下来,之了君就通过一文给大家具体介绍清楚。
一、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
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特殊权利,指在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货物发运,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货物买卖法中的中途停运权,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确立。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42条规定的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与在途货物出卖人取回权适用情形不同。
二、出卖人取回权怎么行使?
行使出卖人取回权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主要适用于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异地买卖。同地买卖交付迅速,一般不具备行使该权利的空间。
2.货物已发运但未交付。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但买受人尚未实际受领或占有货物。
3.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如果买受人已经付清货款,出卖人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不得取回。
4.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开始或破产申请受理时,货物仍处于运输途中。
行使方式上,出卖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也可以通过通知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方式实现取回。如果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得再取回。
如果货物已经到达并被买受人实际受领,出卖人取回权不再成立,只能就未收到的价款申报破产债权。
出卖人取回权的含义以及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之了君已经给大家初步分享清楚了。当然,大家如果想要掌握更多实用的配套会计知识点,或者是打算提升自己这方面的实操能力。之了君建议大家可以直接到之了课堂来培训学习。
破产法里,出卖人取回权是保护卖方权益的重要制度。那么,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意思?破产程序中出卖人取回权如何认定?本文,之了君就带大家详细了解,搞清楚它的含义和行使条件!
一、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意思?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出卖人将标的物发运给买受人,但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它的核心在于:货物还在路上,买受人还没实际占有,但买受人已经破产。此时如果要求出卖人继续交付货物,却只能按破产债权受偿,对出卖人显然不公平,所以法律赋予其取回权。
二、破产程序中出卖人取回权如何认定?
行使出卖人取回权,通常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买受人的破产申请。
2.买卖合同标的物已经发运,但买受人尚未收到。
3.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
4.出卖人要在货物到达管理人之前主张取回。
如果货物已经到达并由管理人接收,出卖人一般就不能再主张取回权,只能申报债权。但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价款,出卖人应当交付货物。
三、取回权与管理人选择权的关系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价款,出卖人就不能取回货物,而应按约定交付。
如果管理人未表示继续履行,或者明确解除合同,出卖人则可以依法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这一点在考试中经常作为干扰项出现,需要特别注意。
出卖人取回权不同于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买卖双方约定在价款付清前所有权不转移;而出卖人取回权并不以所有权保留为前提,即使所有权已经转移,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出卖人仍可取回。
以上就是之了君针对出卖人取回权含义与行使条件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这部分内容在中级会计和注会经济法、破产相关章节中都可能出现,会计考生在备考时可以把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放在一起对比记忆。如果还想系统梳理破产法考点,可以结合之了课堂的课程和题库,通过典型例题加深理解。
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保护卖方利益的重要制度。当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满足法定条件时,出卖人可以取回已经发运、买受人尚未收到的货物,是区别于一般取回权、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的独立权利。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了解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要件!
一、取回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行使取回权的法定三大要件
第一,法院已经受理买受人的破产申请。
第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点,标的物已经发运,买受人(债务人)尚未收到货物。
注意:如果出卖人在货物送达管理人之前,已经向承运人或者管理人主张取回,即使后续货物实际送到管理人手中,取回权依然有效;若货物已经送达管理人才第一次主张,不能再行使本项在途取回权。
第三,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货款已经结清的,出卖人无权取回,应当正常履行交货义务。
三、出卖人取回权如何主张
出卖人发现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符合取回条件的,应当在货物到达管理人之前,及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者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书面提出取回申请,同时提交买卖合同、发货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据材料。
管理人收到取回通知后有两种选择:
①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②同意出卖人取回货物。
如果管理人拒绝认可取回权,出卖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取回权诉讼,请求确认取回权、返还标的物。 需要注意:本取回权针对的是原货物本身,属于物权性质的取回权利,不能直接等同于货款债权,不要和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混同。
以上就是之了君带大家了解的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要件和行权须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破产法相关信息,之了课堂中级会计和注会课程中都有详细讲解,配套题库也有针对性练习,适合系统梳理这类易混知识点。
在房产交易与商事买卖活动中,常会看到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权属的相关表述,同时出卖人取回权也是保障卖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那么,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是什么意思?出卖人取回权适用哪些场景?本文,之了君就带大家详细了解!
一、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是什么意思?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交易场景,特指出卖人通过有偿形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对应不动产权属。不同于划拨、转让等取得方式,出让属于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出卖人需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通过合法招拍挂或协议签约流程取得权属。
该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具备完整合法的交易资质,拥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通常为七十年,商业及综合用地年限各有不同。在权属有效期内,出卖人可依法对房产进行出售、抵押、出租等处置,产权流转不受政策性限制,也是市面上商品房最主流的权属取得方式。
二、出卖人取回权的基础法律定义
出卖人取回权是民法典规定的特殊商事权利,核心是在动产买卖交易中,满足法定条件时,尚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未收到足额货款的出卖人,可依法取回已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该权利旨在平衡买卖双方权益,避免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遭受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取回权仅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房产等不动产交易,且标的物需保持完好、可正常取回的状态,若标的物已损毁、灭失或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出卖人将无法行使取回权。
三、出卖人取回权的具体适用场景
分期付款买卖违约场景是最常见的适用情况。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价款,经出卖人催告后仍逾期不支付,且未付款项达到法定比例时,出卖人可依法取回交易标的物,督促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
其次是买受人破产场景。在动产交易完成交付、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若买受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未支付全部货款的,出卖人可依法行使取回权,追回已交付的标的物,避免财产归入破产财产造成损失。
此外,还适用于买受人无故拒收标的物、擅自处分标的物等违约场景。只要交易标的物所有权未完全转移,买受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出卖人均可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取回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出让方式取得是不动产合法权属的重要凭证,决定了房产的交易资质与流转效力,而出卖人取回权是动产交易的维权保障。明确二者的定义与适用规则,能够规范买卖交易行为,妥善化解交易纠纷,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
出卖人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卖方保障价款债权的法定权利,核心是在买受人违约时收回标的物。该权利并非无条件行使,法律设置了多重限制规则,同时明确了可取回标的物的具体范围。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厘清权利边界与适用情形。
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取回权仅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动产标的物。常规可取回标的物包含双方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设备、货物、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普通动产。
除此之外,在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行为时,出卖人均可依法取回标的物。常见违约情形包括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价款、未履行专属义务,或是擅自将标的物出卖、质押、出租,进行不当处分损害出卖人权益的情况。在破产场景中,运输途中尚未交付、买受人尚未付清全款的动产,也属于可取回范畴。
二、行使出卖人取回权有何限制
出卖人取回权受法律严格约束,首要限制为价款支付比例限制。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即便存在少量逾期付款情形,出卖人也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仅能通过诉讼追讨剩余价款,保障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其次为善意取得限制。若买受人擅自处分标的物,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已合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担保物权,出卖人无权向第三人取回标的物,仅可向违约买受人主张赔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未登记的所有权保留,无法对抗善意交易相对方,同样无法行使取回权。
同时存在合同与程序限制。在买受人破产程序中,若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得随意取回标的物。此外,权利人需在破产财产处置方案表决前行使取回权,逾期主张需承担额外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取回权行使的实务约束与后续处置规则
除法定限制外,取回权行使还需遵循比例原则,仅适用于买受人根本违约场景。轻微逾期付款、短暂履约瑕疵等非根本性违约情形下,出卖人不得随意取回标的物,避免滥用权利造成过度追责。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需依法合理处置,变卖所得价款抵扣欠款后,剩余部分需返还买受人。
综上,出卖人取回权是兼顾交易公平与债权保障的法定权利,仅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动产交易。权利行使受价款比例、善意取得、合同履行状态多重限制,并非随时可行使。交易双方需明确权利边界,规范履约与维权行为,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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