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出卖人取回权如何主张

来源:之了课堂
2026-10-23 15:54:21

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保护卖方利益的重要制度。当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满足法定条件时,出卖人可以取回已经发运、买受人尚未收到的货物,是区别于一般取回权、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的独立权利。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了解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要件!

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出卖人取回权如何主张

一、取回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行使取回权的法定三大要件

第一,法院已经受理买受人的破产申请。

第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点,标的物已经发运,买受人(债务人)尚未收到货物。

注意:如果出卖人在货物送达管理人之前,已经向承运人或者管理人主张取回,即使后续货物实际送到管理人手中,取回权依然有效;若货物已经送达管理人才第一次主张,不能再行使本项在途取回权。

第三,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货款已经结清的,出卖人无权取回,应当正常履行交货义务。

三、出卖人取回权如何主张

出卖人发现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符合取回条件的,应当在货物到达管理人之前,及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者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书面提出取回申请,同时提交买卖合同、发货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据材料。

管理人收到取回通知后有两种选择:

①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②同意出卖人取回货物。

如果管理人拒绝认可取回权,出卖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取回权诉讼,请求确认取回权、返还标的物。 需要注意:本取回权针对的是原货物本身,属于物权性质的取回权利,不能直接等同于货款债权,不要和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混同。

以上就是之了君带大家了解的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要件和行权须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破产法相关信息,之了课堂中级会计和注会课程中都有详细讲解,配套题库也有针对性练习,适合系统梳理这类易混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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