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行为
在财会类考试的民法基础考点中,民事法律关系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高频考查内容,不少考生容易混淆分类标准与适用边界。那么,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哪些类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哪些情形?有兴趣的话,跟着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哪些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物权法律关系。这就是权利人可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比如自己买的房,凭借物权法律关系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房屋。
2、债权法律关系。这主要是指和债务相关的,当双方达成协议或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时,就形成了债权法律关系。债务方需要按约定履行义务,债权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著作权、专利权等。
4、人身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可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等。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哪些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存在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
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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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教材正式发布,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作为民法基础核心章节,是贯穿物权、合同、公司等商事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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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具体内容 | 示例 | |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几方意思表示而成立分类 |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订立遗嘱、抛弃动产、债务的免除、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撤销权的行使等 |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 | |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决议【提示】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 | |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同分类 | 负担行为 | 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如买卖合同)的,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竞业限制协议) | |
处分行为 | 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 物权变动 | |
二、意思表示
类型 | 生效时间 |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对话方式 |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非对话方式 | (1)一般情形:到达相对人时生效。(2)数据电文:①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③当事人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
公告方式 | 公告发布时生效 | |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
(1)自始无效: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 情形 | 撤销权人 | 行使期间(除斥期间) | |
| 重大误解 | 行为人(误解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欺诈 | 受欺诈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
| 胁迫 | 受胁迫方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 |
| 显失公平 | 受损害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2026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全部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商事交易的法律基石,掌握其逻辑与规则,既能高效应对考试,也能为后续物权、合同等章节学习筑牢根基,是注会经济法备考不可忽视的基础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下,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那么,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几种类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有兴趣的话,跟着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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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几种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1、财产法律关系:主要是涉及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比如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等。
2、人身关系:虽然与财产关系不大,但是与主体不可分离,比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
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都属于义务人,义务主体不特定,比如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关系。
4、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特定人,比如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原文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概念。以上就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几种类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2025年税务师考试日益临近,《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作为重点科目,其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一直是恒重点。这部分内容不仅理论性强,在实际税务工作中也应用广泛。之了君梳理相关要点,助考生精准把握,为考试筑牢基础,在备考路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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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恒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在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里举足轻重。之了君希望各位税务师考生深入理解不同效力情形,多结合案例巩固。保持专注,持续学习,期待大家在考试中攻克这一重点内容,收获优异成绩,争取早日获得属于自己的税务师证书。
身为财会人员,不仅要懂得做账、处理税务的内容,还需要懂得财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中级会计、注册会计等职称考试,也有考经济法等法律上的知识。那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恶意串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吗?之了君给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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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二、恶意串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吗?
恶意串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出于恶意,串通一气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以上就是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恶意串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吗?”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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