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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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意思表示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
(1)自始无效: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除外。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3.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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