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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合同法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8-18 14:16:32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离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越来越近,相信大家都在考前秘密训练了,今天之了君也为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合同法!大家赶集查漏补缺哦~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租赁等合同关系);

2)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的订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呈现。

1、要约

1)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③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生效时间

①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通常的住址、住所或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时生效;

②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与承诺的生效时间相同)。

4)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以下情形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注】受要约人由此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

2、承诺

1)承诺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③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①通知的方式(可口头也可书面);

②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不通知,而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③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3)承诺的期限

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5)承诺的撤回:应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3、合同的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提供格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②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以下情形时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报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F、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G、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以上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合同法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跟大家分享到这了,大家一定要认真阅读哦,如遇不懂记得联系老师,专业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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