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2)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6-23 15:47:47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是全书高分值核心章节,考点细碎、易混淆且案例考查频次极高,是考生备考的重难点模块。之了君聚焦本章核心考点与易错细节展开细致拆解,帮助考生系统夯实基础、理清法条逻辑,精准掌握高频得分要点。

2026中级会计新教材重点知识梳理(全章节)含实务/财管/经济法

2026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2)

一、按份共有

1.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具体处理要求

(1)共有物的用益、处分与管理

①谁管理:

按份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②谁出钱: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

③重大修缮、变更性质用途: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处分

①共有物: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有份额:

a.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b.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026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2)

(3)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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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关系,指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2.具体处理要求

(1)对于共有物的使用与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各共有人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2026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2)

2.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3)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居住权

1.设立方式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

2.居住权的特点

(1)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五、抵押合同

1.形式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六、抵押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七、抵押登记

1.抵押权的设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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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随堂测试】

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居住权可以转让,但不能超过居住权的剩余期限

B.当事人以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C.居住权既可以有偿设立,也可以无偿设立

D.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答案】A

【解析】

选项A: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综上,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繁杂、法条关联性强,是中级经济法备考提分的关键章节。之了课堂建议各位考生结合本节核心内容复盘梳理,区分易混物权规则与适用情形,通过理解记忆替代死记硬背。熟练掌握本章考点,能够有效提升答题准确率,为后续整套备考复习筑牢核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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