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是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的独立重点章节,常年稳定占据十分左右的考试分值,整体以客观题考查为主。本章涵盖预算、国有资产、政府采购三大核心制度,知识点零散且记忆性较强,是考生易失分的模块。下文将系统梳理本章高频考点、核心条文与备考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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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收支范围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其他16个税种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税务部门征收,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5)其他收入。
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罚没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大类。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大类。
二、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此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3)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4)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5)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2.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
(1)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三、预算调整
1.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1)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3.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1)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4)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四、决算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五、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上述(1)、(2)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①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②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③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七、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
(1)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的范围由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2)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4)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5)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2)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随堂测试】
1.(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作为采购人的是( )。
A.普通合伙企业
B.国有参股公司
C.国有独资企业
D.事业单位【答案】D【解析】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选项D当选。
总体而言,本章备考核心在于精准记忆各类财政制度的法定规则、适用范围与禁止性规定,无需深究复杂计算。考生可结合新教材变动内容,针对性梳理易混考点,通过反复背诵、刷题巩固夯实基础。熟练掌握本章内容,能够有效稳拿基础分值,助力提升整体考试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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