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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9-23 15:26:22

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每周一次的『之了君带学中级会计三科重点』栏目,来啦!目前2023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发布,建议考生先跟着之了君学习2022年教材打基础。今天,之了君分享的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内容,一起来抢先学习吧!

(内容根据2022年教材整理,2023年新教材发布后会及时更新最新内容,敬请期待)

 【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实务重点知识预习:存货

 2023年中级会计预习计划(3科全)

01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部门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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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②民商法;

③行政法;

④经济法;

⑤社会法;

⑥刑法;

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02
法律行为与代理

1.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要件(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③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

(2)意思表示真实

①意思自由

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②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3)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例如)

①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不确定的事实;

③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行为能力欠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

②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通谋虚假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③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

③返还他人;

④其他制裁。

03
代理

1.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4.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6.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1)滥用代理权

①自己代理;

②双方代理;

③恶意串通。

(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③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7.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04
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适用范围

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3.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①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②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③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④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或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7.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8.仲裁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05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纠纷案件;

(2)商事纠纷案;

(3)劳动争议案;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②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例)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铁路、公路、水 上和航空事故由被告住所地或a.事故发生地b.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 事纠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开庭并公开审理。

(2)第二审程序

①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②上诉期

a.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

(3)审判监督程序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民法典》的特殊规定

①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②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帮助大家预习备考。如果你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学习,争取清空疑问,轻松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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