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收藏
  • 分享
  • 回到顶部
干货!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预习:保险合同
来源:之了课堂
2021-12-31 10:19:21

不是成功来的慢,而是你放弃速度快。备考中级会计考试更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还等什么呢?现在就跟随之了君一起开启学习之旅!今天给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保险合同,赶紧跟着之了课堂学习起来吧!记得收藏哦~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1.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1)未说明,不生效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举证责任

①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②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3.保险合同的形式

(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①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②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③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④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4.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①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③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点,如果你对相关知识点有任何疑惑,都可以咨询之了课堂在线客服。更多中级会计备考干货之了君还会持续更新,期待大家的持续关注哦!

对该篇文章感受如何?
浪费时间
用处不大
一般般
点赞
有收获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