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重要知识点:仲裁(下)
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大家是不是都开始备考啦?为了让大家在碎片时间里也能快速掌握或者复习重要知识点,之了君会持续给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今天就来看看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仲裁(下)的相关内容吧!
一、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的开庭与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提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
【提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①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②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③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⑥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以谁为准
①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何时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1)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撤销
1、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撤销程序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以上就是之了君整理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仲裁(下)的相关内容,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拉开序幕,如果你找不到高效的学习方法、备考没有方向,那就赶紧加入之了课堂学习备考吧!之了课堂名师团队,为你的中级备考之旅保驾护航!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