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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拉开序幕,报名也即将结束,大家都开始备考了吗?为了让大家在备考期间能够利用碎片化时间高效复习,之了君会持续给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今天之了君继续跟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相关内容,赶紧来看看吧!
【提示】
“不适用《仲裁法》”并非不能提请仲裁;“不能提请仲裁”一定不适用《仲裁法》。
1、形式:书面
2、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上就是之了君整理的2021年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之了课堂在线老师,之了课堂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