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 A、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列入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
- B、管理人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该损害债务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不足弥补的,权利人可向管理人主张补充赔偿
- C、欠缴税款本金、社保费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 D、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税款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 E、行政罚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撤销权主体原则为管理人;重整程序,不冲突债务人利益时债务人可自行行使,管理人监督。
选项B当选: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属于可撤销行为。
选项C当选: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原则可撤销;债务在破产受理前到期的,不得撤销。
选项D不当选:受理前6个月、具备破产原因时,对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债权的个别清偿,原则上不予撤销;仅当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才可以撤销,不是一律可撤销。
选项E当选:管理人不撤销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放弃债权,债权人可提起撤销诉讼追回财产;管理人过错未行使撤销权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主张管理人赔偿。
选项A当选: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选项B当选,选项E不当选: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C当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D当选:破产受理,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选项A当选:破产受理,未到期的债权加速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选项B当选: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选项C当选: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经完成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选项D当选:债权补充申报产生的审核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
选项E不当选:职工债权无需主动申报,属于法定例外。
选项A当选: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债务人财产支付。
选项B当选: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毁损,损害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不足部分可向管理人主张补充赔偿。
选项C当选:税款本金、社保债权顺位高于普通债权。
选项D当选:受理前税款滞纳金→普通债权;受理后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选项E不当选:罚款属于惩罚性债权,普通债权全部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才可以清偿,不能优先普通债权。

拓展练习
选项A、B不当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选项C不当选: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选项A)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选项D)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选项B、C)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选项B)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选项D)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C当选: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有权因民事法律行为而消灭的情形有:
(1)所有权抛弃,即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
(2)所有权出让,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旨在消灭自己的所有权而使他人取得该所有权的行为,如基于赠与、买卖、互易等原因而出让所有权。(选项A)
选项B、C、D不当选:属于所有权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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