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B不当选:抗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但抗税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选项C不当选:抗税罪的构成没有数额和比例要求,只有情节严重的界定,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情形。

拓展练习
选项A不当选:并非一方是行政机关的合同就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可以签订民事合同(如采购办公用品),只有当协议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如征收、特许经营等)时,才可能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采购日常办公用品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
选项C不当选: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并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如受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
选项D不当选:在任何情况下,公民、法人都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

选项A不当选: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C不当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不当选: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此处的给付,是指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包括:
(1)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未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E)
(3)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A)
(4)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而赡养;(选项B)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选项C)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选项D)

选项A当选:撤销权主体原则为管理人;重整程序,不冲突债务人利益时债务人可自行行使,管理人监督。
选项B当选: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属于可撤销行为。
选项C当选: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原则可撤销;债务在破产受理前到期的,不得撤销。
选项D不当选:受理前6个月、具备破产原因时,对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债权的个别清偿,原则上不予撤销;仅当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才可以撤销,不是一律可撤销。
选项E当选:管理人不撤销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放弃债权,债权人可提起撤销诉讼追回财产;管理人过错未行使撤销权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主张管理人赔偿。
选项A当选: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选项B当选,选项E不当选: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C当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D当选:破产受理,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选项A当选:破产受理,未到期的债权加速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选项B当选: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选项C当选: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经完成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选项D当选:债权补充申报产生的审核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
选项E不当选:职工债权无需主动申报,属于法定例外。
选项A当选: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债务人财产支付。
选项B当选: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毁损,损害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不足部分可向管理人主张补充赔偿。
选项C当选:税款本金、社保债权顺位高于普通债权。
选项D当选:受理前税款滞纳金→普通债权;受理后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选项E不当选:罚款属于惩罚性债权,普通债权全部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才可以清偿,不能优先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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