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对抗税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 B.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
  • C.抗税数额应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以上
  • D.构成抗税罪的关键在于对税务人员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手段抗拒缴纳税款
  • E.如果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题来源: 2026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

选项B不当选:抗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但抗税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选项C不当选:抗税罪的构成没有数额和比例要求,只有情节严重的界定,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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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某市住建局为保障日常办公需要,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办公用品的买卖合同。关于该合同与行政协议的区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为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所以该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 B.判断一个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核心标准在于其内容是否围绕行政职权、行政职责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 C.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
  • D.公民、法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并非一方是行政机关的合同就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可以签订民事合同(如采购办公用品),只有当协议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如征收、特许经营等)时,才可能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采购日常办公用品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

选项C不当选: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并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如受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

选项D不当选:在任何情况下,公民、法人都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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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B.

    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 C.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D.

    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C不当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不当选: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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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当选: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一旦转入债务人账户,即成为债务人财产,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仅能主张债权。21000元款项的支付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甲公司当时已具备破产原因,无正当理由单独向丙清偿,构成《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1000元款项的转账发生于2026年1月31日,法院已于2025年11月29日受理破产,且管理人已实质接管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丧失财产处分权,该转账不属于破产受理前的个别清偿,不适用破产撤销权;管理人应主张该转账行为无效,而非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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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有(  )。

  • A.非债清偿给付
  • B.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C.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D.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给付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此处的给付,是指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包括:

(1)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未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E)

(3)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A)

(4)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而赡养;(选项B)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选项C)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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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撤销权主体原则为管理人;重整程序,不冲突债务人利益时债务人可自行行使,管理人监督。

选项B当选: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属于可撤销行为。

选项C当选: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原则可撤销;债务在破产受理前到期的,不得撤销。

选项D不当选:受理前6个月、具备破产原因时,对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债权的个别清偿,原则上不予撤销;仅当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才可以撤销,不是一律可撤销。

选项E当选:管理人不撤销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放弃债权,债权人可提起撤销诉讼追回财产;管理人过错未行使撤销权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主张管理人赔偿。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选项B当选,选项E不当选: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C当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D当选:破产受理,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破产受理,未到期的债权加速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选项B当选: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选项C当选: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经完成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选项D当选:债权补充申报产生的审核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

选项E不当选:职工债权无需主动申报,属于法定例外。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债务人财产支付。

选项B当选: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毁损,损害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不足部分可向管理人主张补充赔偿。

选项C当选:税款本金、社保债权顺位高于普通债权。

选项D当选:受理前税款滞纳金→普通债权;受理后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选项E不当选:罚款属于惩罚性债权,普通债权全部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才可以清偿,不能优先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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