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某市住建局为保障日常办公需要,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办公用品的买卖合同。关于该合同与行政协议的区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为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所以该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 B.判断一个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核心标准在于其内容是否围绕行政职权、行政职责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 C.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
  • D.公民、法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
本题来源: 2026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并非一方是行政机关的合同就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可以签订民事合同(如采购办公用品),只有当协议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如征收、特许经营等)时,才可能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采购日常办公用品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

选项C不当选: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并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如受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

选项D不当选:在任何情况下,公民、法人都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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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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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不当选: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经请求权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

选项B不当选: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选项C不当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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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是(  )。

  • A.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B.

    未履行出资义务

  •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D.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选项C)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其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选项D)

选项A、B不当选:属于除名退伙的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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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取回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 B.出卖人对在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 C.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有权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 D.权利人行使一般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当选: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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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江平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该县川口镇陈某等10户居民自建的附属房及围墙系违法建筑,决定强制拆除,并委托该县川口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有关事宜。陈某等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而起诉。关于复议机关、诉讼参加人及诉讼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本案被告为川口镇政府
  • B.本案应由江平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C.若仅陈某起诉,则没有起诉的其他9户居民为第三人
  • D.若10户居民均起诉,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 E.若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县政府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B不当选: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县川口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也不能作被告。本案被告为江平县政府,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当选: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选项D当选: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选项E不当选:若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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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有(  )。

  • A.非债清偿给付
  • B.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C.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D.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给付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此处的给付,是指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包括:

(1)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未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E)

(3)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A)

(4)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而赡养;(选项B)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选项C)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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