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有(  )。
  • A.非债清偿给付
  • B.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C.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D.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给付
本题来源: 2026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此处的给付,是指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包括:

(1)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未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E)

(3)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A)

(4)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而赡养;(选项B)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选项C)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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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蓝天化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处罚决定。蓝天化工厂对罚款不服,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 B.

    法院受理后应由执行机构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 C.

    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 D.

    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应当由有关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选项B不当选: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查合法性,而非执行机构。

选项D不当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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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对于甲和张三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张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B不当选:对于乙和张三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张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甲和张三均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C不当选:对于欺诈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选项D当选: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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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当选: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一旦转入债务人账户,即成为债务人财产,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仅能主张债权。21000元款项的支付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甲公司当时已具备破产原因,无正当理由单独向丙清偿,构成《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1000元款项的转账发生于2026年1月31日,法院已于2025年11月29日受理破产,且管理人已实质接管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丧失财产处分权,该转账不属于破产受理前的个别清偿,不适用破产撤销权;管理人应主张该转账行为无效,而非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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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展开调查,确认其2026年5月销售过期面包10袋,金额200元,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向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后经进一步核查,市场监管局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要求超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检查临期食品”等教育措施。根据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市场监管局未责令改正直接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律原则,但该处罚行为有效
  • B.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罚代教”符合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 C.市场监管局未在处罚中明确教育措施,属于程序违法,应撤销处罚决定
  • 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选项C不当选: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虽然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但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选项B不当选: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不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选项D、E当选: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和消除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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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从事融资服务为主要特征
  • B.某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 D.非专业机构经过批准也可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E.某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

选项A、D当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选项B、E当选: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C不当选:为了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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