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江平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该县川口镇陈某等10户居民自建的附属房及围墙系违法建筑,决定强制拆除,并委托该县川口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有关事宜。陈某等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而起诉。关于复议机关、诉讼参加人及诉讼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本案被告为川口镇政府
  • B.本案应由江平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C.若仅陈某起诉,则没有起诉的其他9户居民为第三人
  • D.若10户居民均起诉,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 E.若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县政府
本题来源: 2026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B不当选: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县川口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也不能作被告。本案被告为江平县政府,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当选: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选项D当选: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选项E不当选:若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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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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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不当选:对于甲和张三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张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B不当选:对于乙和张三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张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甲和张三均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C不当选:对于欺诈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选项D当选: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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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丢弃其所有的旧衣服时,由于用力过猛手表滑落,与衣服一起掉进垃圾桶,甲没有发现。乙捡到衣服和手表,卖给了丙。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 A.

    无论甲是否撤销、丙均可取得衣服与手表的所有权

  • B.

    甲无须经过任何形式的撤销行为,可直接请求丙返还手表

  • C.

    甲有权撤销其抛弃手表的行为,但须向丙作出意思表示

  • D.

    甲有权撤销其抛弃手表的行为,但其撤销无须向相对人为之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对于手表而言,抛弃虽有外在的行为,但没有抛弃的意思,故手表的性质应为遗失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丙无法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此时,权利人甲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手表。

选项C、D不当选:对于手表的“抛弃”而言,甲不存在意思表示,而不是意思表示存在错误,故不存在撤销权适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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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经请求权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

选项B不当选: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选项C不当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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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有(  )。

  • A.非债清偿给付
  • B.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C.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D.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给付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此处的给付,是指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包括:

(1)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未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E)

(3)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A)

(4)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而赡养;(选项B)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选项C)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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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从事融资服务为主要特征
  • B.某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 D.非专业机构经过批准也可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E.某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

选项A、D当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选项B、E当选: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C不当选:为了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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