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本题中法国公民甲已在上海连续居住满2年,属于境内个人,其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选项C不当选,甲继承遗产所得属于经常转移,是经常项目而非资本项目。选项D不当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拓展练习
本题考核共有制度(按份共有的处分规则)。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的份额为40%,乙的份额为30%,二人合计份额为70%,已经超过2/3(约66.7%),因此甲、乙二人同意即可,无需丙、丁同意,选项B当选。
【提示】全体共有人均同意才可处分共有物,为共同共有的规则,不适用于按份共有。

本题考核公司清算(清算义务人)。根据规定,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公司法》规定,董事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选项A当选。

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要求、执业风险防范、责任承担)。选项A当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选项B当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选项C当选,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当选,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考核公司的类型(子公司与分公司)。选项C、D不当选,分公司不能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本公司委派。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根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1)上市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选项C当选。(2)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选项A当选。(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选项B当选。(4)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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