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法国公民甲已在上海连续居住满2年。2025年3月,甲将其在法国继承的一笔遗产兑换成欧元汇入其在上海某银行的账户。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属于境外个人,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适用《外汇管理条例》
  • B.甲属于境内个人,其发生在境内外的外汇收支适用《外汇管理条例》
  • C.甲继承遗产所得属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汇入
  • D.甲将欧元汇入境内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
本题来源:2026年注会《经济法》第三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本题中法国公民甲已在上海连续居住满2年,属于境内个人,其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选项C不当选,甲继承遗产所得属于经常转移,是经常项目而非资本项目。选项D不当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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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按份共有一辆汽车,份额分别为40%、30%、20%、10%。四人未约定处分共有物规则。现甲欲将汽车转让给戊,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甲一人同意即可转让,因为甲的份额已超过1/3
  • B.甲、乙二人同意后可转让,因为此二人的份额合计已超过2/3
  • C.甲、丙二人同意后可转让,因为此二人的份额合计已超过3/5
  • D.须经甲、乙、丙、丁四人全部同意方可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制度(按份共有的处分规则)。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的份额为40%,乙的份额为30%,二人合计份额为70%,已经超过2/3(约66.7%),因此甲、乙二人同意即可,无需丙、丁同意,选项B当选。

【提示】全体共有人均同意才可处分共有物,为共同共有的规则,不适用于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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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的是(  )。

  • A.董事
  • B.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 C.公司股东会决议选定的人员
  • D.股东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清算(清算义务人)。根据规定,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公司法》规定,董事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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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B.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 C.

    一个合伙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D.

    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要求、执业风险防范、责任承担)。选项A当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选项B当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选项C当选,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当选,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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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本公司承担

  • B.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C.

    分公司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

  • D.

    子公司不能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由母公司委派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的类型(子公司与分公司)。选项C、D不当选,分公司不能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本公司委派。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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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有(  )。

  • A.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B.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C.

    上市公司因涉及食品健康安全,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

  • D.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根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1)上市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选项C当选。(2)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选项A当选。(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选项B当选。(4)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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