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2026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通过了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决议。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共8 000万股,之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 A.甲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万股
  • B.甲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800万股
  • C.甲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2年内转让给员工
  • D.甲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题来源:2026年注会《经济法》第二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本题中,甲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800万股(8 000×10%=800万股),并且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选项A、C不当选,选项B当选。上市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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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被划入民商法部门,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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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须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D不当选。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选项B不当选,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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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B.支票只能用于同城结算
  • C.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支票的付款人
  • D.支票的金额不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支票、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是同城和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选项C不当选。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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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配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的有(  )。

  • A.

    应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相同

  • B.

    拟配售的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前甲公司股本总额的60%

  • C.

    本次配售拟由A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

  • D.

    甲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选项B、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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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6年3月1日,甲公司为了支付采购款,在票据业务系统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6年8月1日。同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承兑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缴纳20万元承兑保证金,并在2026年4月1日前支付承兑服务费1 000元,丙公司为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的100万元汇票提供承兑服务。3月4日,丙公司在票据业务系统进行了承兑。3月5日,乙公司在票据业务系统完成收票。

乙公司的票据业务一直由丁财务公司代理,代理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但是,协议到期后,乙公司未及时向丁财务公司收回U盾,也未修改网银密码。4月5日,丁财务公司使用U盾以乙公司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查验代理协议后虽发现协议到期,但仍受让了该汇票。

5月12日,戊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已公司,已公司对戊公司取得汇票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6月5日,已公司与庚公司合并为辛公司。

8月1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丙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约支付承兑服务费为由拒绝付款,在票据业务系统进行拒付操作。辛公司随即向前手进行追索:甲公司以辛公司不属于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以丁财务公司为无权代理,自己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拒绝付款。

8月12日,戊公司主动清偿了票据金额,并向丙公司进行再追索。丙公司以戊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约支付承兑服务费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资金关系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或答: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持票人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继承、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2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2分)

[要求4]
答案解析:

丙公司以戊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成立(0.5分)。根据规定,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取得票据的,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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