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B公司为了承担保证责任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因资金不足导致清算失败,构成拒绝付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D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此处“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本题中,F公司是在票据交付之后才知道D公司和E公司的合同已解除,不属于“明知”。
E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E公司基于基础关系(合同关系)而退还订金,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及票据责任的承担。本题中,E公司作为背书人,仍需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乙银行的最高额抵押权于2023年1月16日设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甲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是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已经向乙银行偿还了10万元本金,该清偿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此丙公司债权额只有190万元。
丙公司无权行使最高额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乙银行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没有约定,因此最高额抵押权没有转让,丙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
赵某增加违约金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赵某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赵某可以向装修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包括:修理、重作等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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