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撤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下列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B、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C、保证人可以将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D、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E、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

选项A不当选: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之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此之外还要包括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选项B当选: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
选项C不当选,选项E当选: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判断的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例中,当恒发公司几次催告而无果的情况下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
选项D当选: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不用“判决”。
选项A、E当选:限于“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能上诉。
选项B不当选: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选项E不当选: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同时指定。
选项A、B当选: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选项C当选:若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若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选项D当选:债权申报的对象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选项E不当选: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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