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 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因此,甲公司在2025年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400 000+50 000×400 000÷950 000)÷(1+13%)=372 613(元)。





2023年度,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 000-(3 000-1 000)/10]×30%=240(万元)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2023年度,甲公司应确认其他综合收益金额=50×30%=15(万元),选项D正确;
2023年末,甲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 100+240+15=2 355(万元),选项C错误;
甲公司拟长期持有股权,相关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不会转回,所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选项E错误。
甲公司出售40%丙公司股权,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应将出售部分股权结转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剩余部分股权应进行追溯调整。
(1)处置部分股权应确认损益=4 000-5 000×50%=1 500(万元)
(2)剩余部分股权追溯调整
原投资时点,调整留存收益金额(负商誉)=7 500×40%-5 000×50%=500(万元),
原投资时点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应调整留存收益金额(以前年度实现损益)=(10 000-3 000)×40%=2 800(万元),
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应调整投资收益金额(当年实现损益)=2 000×40%=800(万元)。
综上,应调整留存收益金额=500+2 800=3 300(万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1 500+800=2 300(万元),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5 000×50%+3 300+800=6 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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